登記機關應當向當事人提供查閱、復制和抄錄房屋權利登記資料的便利,同時應當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保守秘密。
第十八條 房屋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有誤的,應當持與房屋權屬相關的材料申請更正。?
登記機關發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有誤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當事人,核實后予以更正;房屋權屬證書確實有誤而當事人拒不交回的,登記機關有權公告該房屋權屬證書作廢,并對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的相關內容進行更正。
第十九條 房屋權屬證書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查檔案后發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無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有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換發。登記機關換發房屋權屬證書前,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 ?
第三章 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條 新建房屋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初始登記。
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房屋權利申請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初始登記。
第二十一條 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集資建造的房屋,由單位申請初始登記。單位應當自辦理完初始登記之日起60日內,為職工統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職工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房款收據等材料。
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初始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初始登記后,應當及時通知商品房購買人,并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初始登記。
上一篇: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 
下一篇: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