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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應報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省、設區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負責組建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專家庫,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
評審專家抽取應當遵循回避原則。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并通過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專項培訓。
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專家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評審結果負責。
第三章 認定的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住宅的適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環境性能和經濟性能。
第十三條 商品住宅的適用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平面與空間布置;
(二)設備、設施的配置與性能;
(三)住宅的可改造性;
(四)保溫隔熱與建筑節能;
(五)隔音與隔振;
(六)采光與照明;
(七)通風換氣。
第十四條 商品住宅的安全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結構安全;
(二)建筑防火安全;
(三)燃氣、電氣設施安全;
(四)日常安全與防范措施;
(五)室內空氣和供水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性。
第十五條 商品住宅的耐久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結構耐久性;
(二)防水性能;
(三)設備、設施防腐性能;
(四)設備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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