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實施細">
(五) 竣工報告和工程驗收單;
第二十四條 市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接到申請后,對企業和項目進行審核。對申請1A級及以上級別的項目,簽注初審通過意見上報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項目通過資料審查的,省、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委托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六條 商品住宅性能評審采取聽取匯報、提問質疑、現場檢查、審閱資料、集體審議、打分評審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評審應當將評審指標分解到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物業管理等多環節,并落實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二十八條 省、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意見出具認定結果并進行公示。
第二十九條 公示7日內無異議的,由省、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分別報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B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結果應當在公布后10日內由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報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對1A級及以上的項目,由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頒發國家統一制作的認定證書、認定標志。
第三十一條 申請者對各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的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提出申訴。認定結果確有錯誤的,上一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應當責令出具認定結果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原則上以單棟住宅樓為對象,也可以住宅小區為對象進行評定。環境性能以住宅小區為對象進行綜合評定。
第三十三條 申報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的預售商品住宅,在向用戶承諾性能等級時,應通過性能認定初審和中期檢查,并確保住宅建成后達到預定的性能等級。
第三十四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結果有效期限為5年,期滿后認定標志自動作廢,不得繼續懸掛。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條 對獲得A級以上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企業核定、晉升資質等級,業績動態考核,企業信用評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條 商品住宅交易合同、質量保證書中應當包含性能認定內容,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列為合同備案審查內容。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結果的,一經查出,撤銷其認定結果并予以公布,相關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1A及以上級別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取得商品住宅性能認定評審結果,作虛假宣傳的,相關企業兩年內不得申請1A及以上級別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第三十九條 偽造、盜用、買賣和轉讓商品住宅性能等級證書或標志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相關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1A及以上級別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第四十條 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有關標準和規定出具檢測報告的,予以通報并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專家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清出專家庫,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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