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損壞房屋外貌;
(二)占用、拆改、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者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在天井、庭院、平臺、樓梯間、通道、屋頂以及小區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或者在其他共用場地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未經批準改變住宅房屋的主要用途;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業主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設規劃的要求,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和綠地。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和綠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輛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行駛、停放規定,由業主大會決定。在共用場地上設有機動車固定停車場所和管理服務人員的,其車位管理維護等收費標準按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收費。
第四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的書面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經批準的,經營性活動的收益主要用于補貼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和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的,經營收益收歸業主委員會管理。
第四十一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房屋時,當事人應當在房屋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并向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六章 物業的維修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維護除在質量保修期內按規定由物業建設單位承擔的外,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業主房屋室內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更新的費用由業主承擔;
(二)房屋本體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重大維修養護項目,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維修和養護,其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
(三)綠地、庭園、樓道、道路、場地等公用部位的維修、保潔以及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由物業管理企業承擔。日常管理維護費用從物業服務收費中支出;
(四)物業管理區域的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責任由供應單位依法承擔。
人為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賠償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物業出現嚴重自然損壞,影響業主和使用人安全時,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限期維修。
第四十三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時,相鄰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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