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庫遭雨水侵襲小區物業被判賠償
一場瓢潑大雨,把河南開封一小區車庫無情淹沒。在這場浩劫中,物業因沒有盡責成了被告,走上了法庭,接受了4.6萬元的賠償。
2011年夏季的一場大雨后,家住河南開封市高檔住宅小區的業主高某發現小區車庫進水,其存放在車庫內的一輛轎車和家具被淹。高某認為小區的開發公司和物業公司應承擔民事責任,遂將兩家公司告上了法庭。2011年6月14日,開封市金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高某的部分賠償請求。
原告高某是開封市高檔住宅小區的業主,他將一套家具和一輛轎車存放于自家車庫內,但并未在此住宅居住。2009年8月,高某發現其車庫進水,轎車和家具被水淹后嚴重受損。經評估,車輛損失4萬余元,家具損失3萬余元。高某認為小區排水系統工程存在管理不善的情況,小區的開發公司即河南開元名都置業有限公司和小區的物業公司即杭州開元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開封分公司,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開發公司和物業公司辯稱,小區的排水設施并無缺陷,車庫進水含有不可抗力因素,物業管理僅對小區內的公共物業進行管理,個人車庫屬于個人財產,不是物業管理范圍,業主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對其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開發公司和物業公司對于突降大雨的情形,尤其對雨量的多少或許是不可預見甚至是不可克服的,但對于大雨這一常見現象應是可以預見的。
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理人平時應對地下車庫的擋水、排水、防滲漏等方面做好相應的防范,并在險情發生時,能采取有效的應急排水措施。同時,在險情無法排除時,物業公司有義務及時通知業主將財物移出車庫,從而避免損失發生或進一步擴大。
由于物業公司在險情發生時沒有及時排除又未能及時通知業主,即未能盡到一個管理者應盡的義務,從而導致了原告的車輛及家具被水淹的后果。開發公司對小區的公共設施設計已經過相關部門驗收合同,在原告高某的損害賠償訴訟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杭州開元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開封分公司賠償原告高某部分經濟損失4.6萬余元并駁回原告高某對被告開發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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