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嘉興市區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嘉興市區范圍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由業主繳存的專項用于建筑物內共有部分(以下簡稱共有部分)、建筑區劃內共有設施設備(以下簡稱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交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一次性計提繳存的維修資金,屬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為公有住房售后配套維修資金。
第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與政府代為管理的方式,鼓勵業主通過民主、協商的原則,實行業主自主管理。各區建設(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應加強指導,督促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鼓勵實行業主自主管理。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可以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方式作出決定,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決定委托政府代為管理以及業主大會未明確業主自主管理的,其專項維修資金由政府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
第五條 市建設(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負責市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各區建設(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各區財政等部門負責本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第六條 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建筑面積交存。交存標準為市區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平均造價的5%~8%,具體由市建設(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和房屋結構類型確定,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七條 出售公有住房,由業主和售房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房改政策規定的比例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業主自行交存、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交。
新建物業首次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說明,并將該內容約定為購房合同條款。對房價中已包含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再向購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在業主大會作出表決后30日內將業主大會決定書面告知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并報所在地建設(物業)主管部門備案。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0日內,將該物業小區專項維修資金本息連同有關賬冊一并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商業銀行開立專戶,以物業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號設分戶賬。
第十條 收取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使用浙江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本金應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交經該小區業主大會通過的續籌方案。業主分戶賬內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的30%時,整個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全部按當年政府公布的繳存標準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具體續籌工作可由業主大會委托業主委員會實施。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工作由所在街道(社區)負責。
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限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除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已明確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外,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期限自物業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由相關業主按照其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房混合物業,其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在相應分戶帳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使用狀況,提出一定時期內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計劃及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并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提出實施項目和資金使用預算;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相關業主根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提出實施項目使用預算;
(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預算,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審核,社區居民委員會審核時應當征求相關業主的意見;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經審核的資金使用方案和資金使用預算及其他規定材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專項維修資金;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持資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預算,申請劃撥專項維修資金;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根據申請進行核準,并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申請單位;
(五)工程竣工后,憑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委托專門機構審核的工程決算及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明,經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核實后撥付維修費用的剩余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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